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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将出台

2010-11-19 16:56:13    

 

   食品安全事件频出,相关立法也在紧急提速。国家质检总局继公布《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后,昨日又召开立法听证会,以期进一步完善产品召回制度。


    
   据了解,由于此前我国在法律层面上,并没有产品召回的完整法规,仅玩具、食品、医疗器械、汽车等有一些规章,因此新条例的制定与通过,意义重大。


    
   缺陷产品召回法规欲出
    
   制定本条例的最终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据了解,2004年10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成为我国第一部关于产品召回的法规。此后2007年8月31日,《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也公布并正式实施。可以说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在不断发展,但至今仍没有一部完整的法规。


    
   近期三鹿奶粉事件,使缺陷产品受到社会高度关注,也加速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出台。前不久,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昨日又就此召开了立法听证会。


    
   正如《条例》第一条所言,“制定本条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规范缺陷产品召回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产品召回制大扩容
     
   除药品、军工产品外,凡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的召回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缺陷产品明确定义
    
   要点一:条例规定,缺陷产品是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危及或造成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
    


   除药品、军工产品外,缺陷产品应该进行召回。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的召回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解读: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军认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就是为了防患于未然。明确缺陷产品定义,将存在潜在危险的产品也列入召回之列,才符合制定该条例的初衷。


    
   强制召回时限9天
    
   要点二:条例规定,缺陷产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强制召回两种,其中强制召回规定了召回时限。


    
   当出现生产者故意隐瞒产品存在与人身安全有关的缺陷等情况时,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向生产者发出责令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生产者应在接到国务院质检部门责令召回通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其提交召回计划书。国务院质检部门审查后,在收到召回计划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生产者。生产者应在接到召回计划书批准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召回。


    
   解读:“这意味着从发现产品缺陷到实施强制召回,中间间隔时间最多不超过9个工作日。对整个召回工作而言,召回时限可以说是关键一环。”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讲师冯志强认为,及时采取召回措施,能保证将损失降到最低。


    
   违规企业可罚20万
    
   要点三:条例还明确了违规企业的法律责任。
    
   企业若不主动召回或瞒报产品缺陷危害事实,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可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冯志强认为,提高企业的违规成本,将对企业起到更有效的威慑作用。


    
   上百媒体到会 6代表建议多
    
   能容纳200多人的会议室,却来了上百家媒体,在近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出之时,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进程颇受外界关注。
    


   昨日下午,北京国家质检总局多功能会议厅,能容纳200多人的会议室,却来了上百家媒体。在近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出之时,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进程颇受外界关注。


    
   昨日,本报记者采访了参加本次听证会的6位听证代表之一的北京律师董正伟,他向记者介绍了听证会的现场情况。

    
   ■建议一:
    
   缺陷产品定义应扩大
     
   “缺陷产品定义范围,召回怎样发起、时限,召回责任及处罚力度等四方面的问题,成为听证代表热议的话题。”董律师说。


    
   征求意见稿关于缺陷产品定义较小,未把“造成财产损失”情况列入其中。对此,有代表提出,应将这一部分纳入到缺陷产品定义中。


    
   ■建议二:
    
   缺陷调查请公民举报
    
   对于产品缺陷调查如何启动,也是焦点问题。董正伟建议,条例应该加入让公民或利害关系人进行举报的内容。


    
   如在“缺陷调查与确认”部分中,增加“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销售中的商品存在缺陷或潜在社会危害风险的都有权利向生产经营者、质检部门等投诉、举报,生产经营者和质检部门等不得拒绝推诿。”


    
   ■建议三:
    
   企业应出资设基金
    
   董正伟提出,《条例》总则还应增加:国家提倡生产经营者建立缺陷产品社会危害责任基金,用于缺陷产品造成的重大社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和人身伤害紧急救治。

 

   “由于当前产品质量格外受关注,因此我预计在国庆节前后,该条例就会出台。”董正伟推测说。


    
   ■建议四:
    
   加大处罚力度
    
   对于缺陷产品造成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罚力度,董正伟建议,生产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造成重大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生产和销售缺陷产品的数量依据市场价格计算销售额、处以销售额10-20倍的罚款。如仍不能弥补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时,可以拍卖企业资产抵交罚款。
    


   对此,中消协代表也表示应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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